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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涉嫌性侵案是否会被公诉?关键因素在这里

文章来源: 2018-09-28 点击次数:

  9月26日,据澎湃新闻报道,刘强东的刑辩律师Jill Brisbois表示,“检察官不会起诉(刘强东),因为他们会发现指控与证据有出入。”京东集团(NASDAQ:JD)董事长兼CEO刘强东涉嫌“性侵”一案,在经过警方近三周时间的初步调查后,已将案卷移交至检方,该案目前正处在检方决定是否提出公诉的关键阶段。

  刘强东涉嫌性侵案,下一步将会如何发展,或者说会有几种发展可能?这是各界尤为关注的重点。

  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则和实践特点,简要描述规制此案进一步走向的法律框架。刘案的走向,或可从中窥见端倪。

  检察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可独立判断是否公诉

  从司法程序看,刘强东涉嫌性侵案由明尼苏达州当地警方向当地检察官移交案卷,表明案件从调查进入检察阶段。与很多国家不同,美国刑事诉讼(包括联邦和各州)全部由检察机关提出,不存在私人追诉(例如,中国、英国允许私人追诉)。

  检察机关由各级检察官办公室组成,其职责主要是代表国家追诉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在联邦系统,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是联邦最高检察部门,通过派驻各地联邦司法辖区的联邦检察官(US Attorneys)执行联邦法律。各州通过各自的检察系统,追诉违反州法的犯罪。

  州一级最高检察官一般称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州以下县、市、镇等行政单位,均设有各自的检察机关,一般由一名检察官(Prosecutor)及其助理组成。需要指出的是,各个检察机关(比如州与联邦、州与州以下各地方检察官)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彼此独立,在各自的辖区内拥有完全的检察权。

  检察官是每一个司法辖区内的最高刑事司法官员,职责包括审查警察调查、决定是否提出公诉;并在提出公诉后代表公权力进行诉讼、作为公诉方参与司法审判。对于每一个刑事案件,一旦检察官决定提出公诉,标志正式司法追诉程序的开始。此前,犯罪调查的对象称为“嫌疑人”(suspect);自公诉开始,称为“被告”(defendant)。

  刘强东案发生在明尼苏达州的亨内平县(Hennepin County),警方调查和检方审查均由当地警察局和检察官进行,与州或联邦机构无关,也不受任何“上级”机关或部门的指导。目前,此案下一步走向,完全取决于该县检察官的独立判断,决定是否提出公诉。因此,所有关于此案进一步发展的分析或预判,必须基于对于检察官公诉制度,特别是检察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的充分理解。

  在美国,地方检察官(比如亨内平县的检察官)历史上曾经由地方行政长官任命产生,但后来发展为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所以,检察官只对选民负责,不受任何行政权力的节制。基于这种机构独立,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刑事起诉自由裁量权,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就是否追诉(1)某个犯罪嫌疑人或(2)某个警方呈报的犯罪行为,检察官完全凭借自己对证据的分析和其他因素考虑,全权决定是否追诉,无需向任何人做任何说理或解释。如果决定追诉,检察官全权决定指控的罪名,没有法律要求检察官就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所有罪名予以追究。

  第二,检察官追诉与否的决定基本不受司法审查的事后监督,只有在极其个别情况下,法院应当事人要求,才有可能对检察官显而易见的“滥用”起诉裁量权行为加以审查,但在实践中极为罕见。

  检方提起公诉的三个必要条件

  尽管美国检方几乎拥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犯罪行为都会被检方提起公诉。现实情况是,检察官出于各种考虑和因素,往往会选择不追诉许多犯罪行为。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发生1000件重罪(felony)犯罪行为,其中大约500件(50%)会报告警察,最后只有大约100件(500件的20%)会被检察官起诉,起诉后大约50件(100项起诉的50%)经过审判会作出有罪判决。所以,检察官根据警方报告决定追诉的犯罪行为约占警方报告数目的五分之一。

  一般情况下,检察官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都具备之时,才会决定提出公诉:

  (1)确认犯罪行为业已发生;

  (2)行使犯罪之人可以确认;

  (3)掌握足够的证据,有相当把握得到有罪判决。

  但是,这三个条件只构成起诉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对于某个具体案件,检察官决定追诉与否,还会考量很多其他因素。

  根据实践总结,影响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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