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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电商法四审稿有严重隐患 将减轻平台责任

文章来源: 2018-08-30 点击次数:

 

  而《电商法》(草案)中的“平台内经营者”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谓第三人。以网约车平台为例,网约车司机通过由网约车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用车服务,可视为“平台内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对司机承担审核、管理的义务;电商平台上,电商卖家是“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平台销售商品和服务,同时接受平台的审核和管理。而平台也从“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中获得相应利益。相应的,电商平台未尽到自身应尽的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平台内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平台与其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将平台内经营者视为第三人,无疑将减轻平台经营者责任,减损消费者权益。

  或与《食品安全法》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告诉记者,若将“连带责任”改成“补充责任”,还将与《食品安全法》还存在冲突。《食安法》早已明确规定,在类似情形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经营食品如此,网上销售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亦应如此。

  如果最终表决通过的《电商法》,将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应担责任,确定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那将面临着与《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的法律冲突。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对电商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对于遏制网购平台售假、特别是危及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等,以及网约车司机杀人事件等恶性侵权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制约作用,可以倒逼平台守法尽责,符合当前的社会需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应予保留。

  应更多听取消费者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获得证实,《电商法》(草案)第四稿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并未征询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电商法》在立法过程中,中消协一直积极参与,立法机关也认真听取消协组织意见,一直到三审稿,都征询了中消协意见。但四审稿我们没有看到,也没有提出相应意见。”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向记者表示,若如此,则《电商法》在立法程序上存在瑕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审稿相对于三审稿,对于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或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如此之大的改动,应在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前征询消协组织的意见,以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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