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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涉嫌性侵案是否会被公诉?关键因素在这里

文章来源: 2018-09-28 点击次数:

 

 

  (1)检察官根据自己对于法律精神和目的理解,选择不去追究违反某些法律规定的行为,这些规定虽于法有据,但就检察官看来,条文业已过时或不尽合理。例如,检察官认为法定刑事处罚对某种罪名(如吸食大麻)或某类犯罪人(比如初次犯罪者)过于严苛,不符合内心的公平标准。

  (2)检察官基于自己对有关当事人动机或行为后果的判断,决定不予追诉。例如,检察官认为举报人动机不纯,比如处于报复而指控某人犯罪,而且犯罪行为没有造成重大伤害。

  (3)检察官基于诉讼程序或策略考虑,选择不提出公诉。例如,检察官会为了追诉更大犯罪行为,选择放弃对从犯的追究,换取获得追究主犯的证据。

  (4)一些不予追诉的决定是基于对受害人或嫌疑人的人道主义考虑。例如,儿童性侵案件经常会因为检察官不愿意将受害儿童在庭审过程中受到精神和心理的“二次侵害”而放弃追诉。

  (5)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检方掌握、并可以被法庭采纳的证据,根据检察官判断,是否经过庭审过程能够满足检方所承担的“确信无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法定证明标准。从其职业声誉出发,检察官不愿意提出一项没有把握胜诉的公诉。例如,如果关键证人拒绝作证,检察官无法得到庭审时需要的证人证言,“巧妇不做无米之炊”。此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强奸等性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处于羞耻、恐惧等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检察官无奈放弃或搁置追诉。

  以上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有限司法资源的限制,检察官需要审时度势,合理调配资源。同时,由于检察官是选举产生,满足选民阶段性政策偏好,保证连选连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官的追诉决定。

  刘强东案起诉与否在于证据充分程度

  回到刘强东涉嫌性侵一案。目前看来,可能影响当地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起诉的诸多因素中,核心因素应该是检方掌握证据的充分性,具体而言,是根据检察官的职业判断,检方能否提出有效的证据,该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被法庭采纳,而且足以达到说服陪审团(根据美国宪法,刑事被告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形成“确信无疑”信念的程度。这样,检察官才有胜诉保障(获得有罪判决或与被告达成认罪前提下的辩诉交易)。

  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美国奉行“证据裁判”原则,即司法判决必须基于(而且只能基于)在诉讼过程中包括公诉方和刑事被告在内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并被法庭采纳的证据,由事实认定者(法官或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为基础。